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职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1页(1774字)

根据《澳门基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立法会享有比较广泛的职权,归纳起来,主要有:

(1)立法权,即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法律。立法权是立法会的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权力。立法会行使立法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①对属立法会负责的事项,可以制定法律;②对已经生效的法律,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修改;③对正在实施的法律,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暂停实施,根据情况可以在修改后继续实施;④对过时的、不适时宜的法律可以废除。立法会制定法律,须遵守一定的立法程序。

(2)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审议政府提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政府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将新一年的财政预算案提交立法会审核,由立法会作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决议。立法会对政府执行财政预算的过程也享有监督权,如果立法会在审议政府提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发现有不当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就可以提出质询,甚至依照法定途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政府的税收政策,必须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由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加以规定,纳税人只能依法纳税。政府借贷或出具担保的举债行为必须经立法会批准,以免政府在承担债务时考虑不周或者判断失误,甚至是滥用权力,给政府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影响经济发展和澳门居民的生活。

(4)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行政长官应当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立法会可对报告进行辩论,提出对施政报告的意见。

(5)就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公共利益问题涉及澳门广大居民的利益,具有一定代表性质的立法会对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将有利于充分反映澳门居民的意愿,使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6)接受澳门居民申诉并进行处理。立法会有权接受澳门居民的申诉并作出处理。居民因为自己的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政府或行政官员侵害时,他可以向立法会提出申诉。立法会通过处理居民的申诉,监督政府及行政官员的行为。

(7)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如立法会全体议员1/3以上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决议,可委托终审法院院长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如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2/3以上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8)传召和要求有关人士作证和提供证据。立法会在行使立法、辩论、批准、审议、接受申诉、弹劾等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以传召和要求有关人士作证和提供证据。但行政长官有权根据国家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9)其他职权。除《澳门基本法》第七十一条集中规定的职权外,立法会还享有《澳门基本法》其他条文规定的职权。这些职权主要有:①对政府工作的质询权。立法会议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②对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的建议权。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由立法会议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提出建议,行政长官根据上述建议作出免职或者不免职的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③对《澳门基本法》的修改提案的同意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提出《澳门基本法》的修改议案,但其修改议案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2/3以上多数、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3以上多数和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立法会因而成为有权同意提出修改议案的三个单位之一。④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立法实施权。列于《澳门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需由立法会立法实施,并由行政长官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以便这些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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