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54页(509字)

《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资本主义制度的核心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表现在所有制方面就是私有制经济,亦即私人财产所有权。保障私人财产所有权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制度的核心所在。为此,《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并排除他人干预的权利。所有权依性质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即个人,法律上称为自然人;另一类是法人,即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独立支配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律上的所有人还有许多种,如合伙和其他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但它们无不是从自然人和法人这两类基本的权利主体组合衍生而来。他们的财产同样受法律保护。《澳门基本法》虽然只提到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公有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同样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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