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的征用和补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54页(315字)

现代社会,政府为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的需要,常常需要征用私人和法人的土地、房屋和其他财产。根据1974年第2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规定,可以在适当补偿的条件下予以征用。各国法律均设有私有财产征用制度。《澳门基本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的财产,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有权获得补偿。可以看出,《澳门基本法》对征用的规定,主要有三点:第一,合法性。征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第二,补偿性。被征用财产的人有权获得补偿。第三,补偿标准。补偿应相当于该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且必须可自由兑换,补偿必须即时给付,不得无故迟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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