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60页(885字)

澳门的宗教很多,有佛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巴哈伊教、所罗阿斯德教、新世界会社、摩门教、基士拿教、新使徒教会和神慈秀明会等。在澳门,很多风景名胜都与宗教有关,如大三巴牌坊、西望洋山主教府、妈阁庙、观音堂和莲峰庙等。不少学校、社会福利和慈善工作机构也是由宗教组织出钱兴办或者资助的。因此,宗教对澳门居民的日常生活有着相当大的影响。

《澳门基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澳门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这阐明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宗教政策:宗教自由。为落实宗教自由的原则,《澳门基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处理宗教事务的具体政策:

(1)宗教组织享有自主进行宗教活动的权利。“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干预宗教组织和教徒同澳门以外地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及发展关系,不限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澳门的宗教组织可以不受我国内地其他地区“自办、自养、自传”的政策约束,积极保持和发展对外联系,但任何人都不能借宗教的名义破坏社会秩序,侵害澳门居民的身心健康,也不能搞非法的邪教活动。各种宗教一律平等,任何宗教都不享有特权。不同宗教的教徒之间,以及信教者与不信教者之间不得互相歧视。

(2)宗教组织有权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与我国内地其他地区实行的宗教组织原则上只能自办宗教院校、招收教徒学习宗教文化,而不能兴办普通教育事业的政策不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宗教组织可依法开办宗教院校和其他学校、医院和福利机构以及提供其他社会服务。宗教组织开办的学校可以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

(3)宗教组织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宗教组织依法享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继承以及接受捐献的权利。宗教组织在财产方面的原有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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