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59页(449字)

劳工是指享有在澳门居住身份,将其工作活动通过合约提供予一直接雇主且受后者管辖及指挥之人士,而不论合约形式及报酬的计算标准。劳工是澳门居民的一部分,劳工事务是经济事务的重要一环,劳资关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澳门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澳门基本法》对此非常重视,第一百一十五条作了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自行制定劳工政策,完善劳工法律。”这表明,中央人民政府不会把内地处理劳工事务的原则搬到澳门,也不会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劳工事务的政策。在处理劳资关系事务上,要本着公平照顾和均衡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原则,“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由政府、雇主团体、雇员团体的代表组成的咨询性的协调组织”。该机构不是决策机构,但是有两个重要的功能,那就是咨询和协调功能。它可以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以及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并且向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和政府的政策制定提供咨询意见。这就使得劳资双方能够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避免矛盾的激化,从而推动经济的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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