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的退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27页(1300字)
原编制为澳门编制的司法官的退休,由对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所定的一般制度及本法下述各条的特别规定规范。
(一)自愿退休
自愿退休申请书须送交法官委员会或检察官委员会,由各该委员会将之交予澳门退休基金会。
(二)因无能力而退休的前提及程序
(1)司法官因其在担任职务时体力或智力显得衰退或迟钝,导致或可能导致其继续担任职务将严重损害司法或有关工作者,须因无能力而退休。
(2)以合同方式聘任或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的司法官,如处于上款所指状况,须分别解除其合同或终止其定期委任。
(3)基于司法官的无能力显示其必须停止职务时,法官委员会或检察官委员会得决定立即防范性停止其职务。停止司法官职务时,须以维护司法官职务声誉和尊严的方式进行,且不影响其所应收取的报酬。
(4)由法官委员会或检察官委员会通知处于上述第1款所指状况的司法官,以便其在30日内申请退休,或以书面作出其认为适当的陈述。
(5)涉及检察长时,如行政长官认为其无能力履行职务,应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免去其检察长的职务,上述第三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检察长。
(三)有关法院司法官的决议
(1)如法官委员会议决一终审法院法官须因无能力而退休,或议决须解除其合同或终止其定期委任,则有关卷宗送交立法会,由该会设立一个由5名议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审议;如该委员会议决有关司法官须因无能力而退休,或议决须解除其合同关系或终止其定期委任,则须向行政长官提出建议,并由其批准。
(2)如法官委员会议决第一审法院或中级法院法官须因无能力而退休,或议决须解除其合同或终止其定期委任,则终审法院院长须设立一个由3名属本地编制且职级等于或高于有关司法官的法院司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如该议庭议决有关司法官须因无能力而退休,或议决须解除其合同或终止其定期委任,则向行政长官提出建议,并由其批准。
(四)有关检察院司法官的决议
如检察长决定一检察院司法官须因无能力而退休,则应交由检察官委员会审议;如该委员会议决有关司法官须因无能力而退休,则应将卷宗呈送检察长,由检察长报请行政长官批准。
(五)服务时间的计算
因无能力而退休的司法官,视作已提供相当于赋予该退休司法官可收取最高退休金的权利的服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