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34页(1879字)
(一)定义及组成
检察官委员会为检察院司法官的管理及纪律机关。检察官委员会对检察院司法辅助人员亦依法具有有关职责。
检察官委员会由下列委员组成:①检察长,并由其任主席;②由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推荐并由行政长官委任的两名社会人士;③由检察官选出的一名助理检察长代表及一名检察官代表。
(二)权限
检察官委员会有下列权限:
(1)建议检察院司法官的免职、因无能力而退休及科处强迫退休或撤职处分,或停止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的检察院司法官提供服务;
(2)就检察院司法官的聘任程序作安排及指挥有关工作的进行;
(3)提起检察院司法官因无能力而退休的程序;
(4)对检察院司法官采取纪律行为,但不影响上述第一项规定的适用;
(5)评核检察院司法官的工作;
(6)编制检察院司法官的年资表;
(7)命令对检察院司法官进行查核、专案调查及全面调查,以及在此等情况下指定查核员;
(8)就获指定为查核员的检察院司法官及其秘书的酬劳依法提出建议;
(9)对《司法组织纲要法》及《司法官通则》的法案发表意见;
(10)研究并建议采取立法或行政措施,以提高司法体系的效率及改善该体系;
(11)评核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并对其采取纪律行动;
(12)审议对其主席(即委员会主席)的不可提出司法申诉的决定提起的上诉;
(13)依法安排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14)通过内部规章及查核规章,并命令将之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15)通过委员会的预算提案;
(16)行使法律赋予的其他权限。
(三)委员会主席
检察官委员会主席有下列权限:①作出目的为设定、更改或终止有关办事处人员的公职雇佣法律关系所生的状况的一切行为;②许可作出应由有关预算的款项承担的一切开支;③行使内部规章所规定的权限,包括委员会所授予的权限。
检察官委员会主席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职级较高的本地检察院司法官代任。
(四)委员的通则
由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推荐并由行政长官委任的2名社会人士担任的委员,和由检察官选出的一名助理检察长代表及一名检察官代表担任的委员,他们的任期为3年,并得续任。
检察官委员会委员有权收取出席费,金额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订定。
任期终止的检察官委员会委员维持职务直至应代替其职务的委员开始担任职务为止。
(五)委员会的运作及适用制度
检察官委员会按其内部规章的规定运作。
在涉及审议检察院司法官的表现及职业操守的决议中,以及在委员会决定以秘密方式投票的情况下,投票须以秘密方式为之;主席有决定性的一票。
对查核员的权限及任用,检察官委员会办事处的设立及权限,以及有关申诉、上诉及司法诉讼的事宜,适用经适当配合后本法有关法官委员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