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及过渡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35页(573字)

对本法无特别规定的一切事宜,适用就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所作的一般性规定,但不影响本法有关司法官的薪俸及不准给予司法官任何本法并无规定的报酬或补助的规定的适用。

澳门司法高等委员会及澳门司法委员会的档案、簿册,以及待澳门司法委员会议决的程序的卷宗,于法官委员会开始运作之日转予该委员会。

有关检察院司法官及检察院事务的卷宗、簿册及登记须移交给检察长或检察官委员会。

本法生效之日起废止:①1994年1月24日第6/94/M号法令第一条及第二条;②1994年1月24日第7/94/M号法令;③1999年6月22日第13/99/M号法令。

法官委员会及检察官委员会的设立和开始运作。①终审法院院长及检察长在获任用后,须分别促进法官委员会及检察官委员会的设立。②法官委员会及检察官委员会自本法生效之日起90日内开始运作。③在法官委员会及检察官委员会开始运作前,分别由终审法院院长及检察长如一旦被延迟行使则本身的有效作用将受损害的权限。④依据上述规定行使的权限,须分别由法官委员会及检察官委员会在首次会议上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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