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终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45页(215字)

检察长终止职务时,本法所指的检察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维持其工作至有代任者。

依上款或因工作需要而停止担任职务的检察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得依据第85/89/M号法令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获得补偿。

如发生第85/89/M号法令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依上款所取得的补偿者应退还所得的金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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