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71页(879字)
澳门民事诉讼根据其目的可以分为两类:宣告之诉与执行之诉。宣告之诉包括:①原告只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或者某个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以便保障原告人的权利的诉讼;③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者消灭某种存在的法律关系的诉讼。执行之诉则是请求法院采取某种适当措施以有效恢复被侵犯的权利的诉讼程序。执行之诉可以是支付一定的款项、交付一定的实物或履行某项作为或不作为。(1)在《劳动诉讼法典》劳动民事诉讼程序这一编中共有四章,第一章是共同规则,第二章是普通宣告诉讼程序,第三章是工业意外及职业病诉讼程序,第四章便是执行程序。工业意外及职业病诉讼程序可以看作是普通宣告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因此,澳门劳动诉讼法典中的劳动民事诉讼程序部分也遵循了民事诉讼中的分类。宣告之诉只能是宣告当事人的权利是否存在或者权利是否受到损害,如何切实地实现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则更多地依赖于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的开展需要执行依据,执行依据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合法根据,没有执行依据法院无法对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实施强制,没有执行依据的强制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拒绝。《劳动诉讼法典》第八十一条就执行程序的依据作出了规定。依据该条,所有获《民事诉讼法典》或特别法赋予执行力的执行名义,以及按照本法典的规定试行调解时取得的调解笔录,均可作为劳动诉讼程序中的执行的依据。本法中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适用于以给付判决或等同文件作为依据的支付一定金额的执行,且本法中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以调解笔录作为依据的支付一定金额的执行。对以给付判决或等同文件和以调解笔录作为执行依据以外的其他执行名义作为依据的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典》就支付一定金额的执行、交付一定物的执行或作出事实的执行所作的规定,但须遵守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所载的特别规定。对于以给付判决或等同文件和以调解笔录作为执行依据以外的其他执行名义作为依据的支付一定金额的执行,亦须适用本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