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轻微违反诉讼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74页(1113字)

《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轻微违反的概念:“单纯违反或不遵守法律或规章之预防性规定之不法行为,为轻微违反。”可见,轻微违反是一种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不法行为,是一种轻微的犯罪。正因为如此,《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才明确规定:“不得对轻微违反规定超逾6个月之徒刑。”被视为轻微违反的不法事实如果可以处以最高限度超过6个月之徒刑,则视为一般的犯罪。在《刑事诉讼法典》中也有专门的一编规定轻微违反诉讼程序。轻微违反诉讼程序是国家机关追究轻微违反嫌疑人法律责任的诉讼程序,具有强烈的公法意味。轻微违反诉讼程序更接近于刑事诉讼,其是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程序,其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区别相对较大。

劳动轻微违反是单纯违反或不遵守劳动法律或劳动规章之预防性规定之不法行为。劳动轻微违反诉讼程序便是规范国家机关如何追究劳动轻微违反嫌疑人法律责任的程序。《劳动诉讼法典》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对劳动轻微违反诉讼,补充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后的普通轻微违反诉讼程序的规定,如在此规定中无规范有关事宜,则适用有关犯罪的诉讼程序的制度。”

劳动轻微违反诉讼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其一是检察院基于检举而提出指控,其二是因为有权限的实体制作的笔录送交法院而启动。有权限的实体制作的笔录如果具有取信力,其效力等同于控诉。澳门地区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目睹或者实时或非实时直接发现违法行为而制作的笔录,如果经适当确认者,在法院便具有取信力。因违法者自认而证实发生的违法行为,又或藉查阅有充分迹象显示有违法行为而由违法者发出的或涉及违法者活动的文件,从而证实发生的违法行为,均视为非实时直接发现的违法行为。公务员目睹或者发现劳动轻微违反行为后,可以依职权对其作出处罚给要求其向劳工支付倘有的欠款,如果缴纳罚金及向劳工支付倘有的欠款的期间届满,其须将有关笔录送交法院。送交有关笔录时,须连同其所附同的文件一并送交;如归责于嫌疑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其须对劳工承担债务,亦须将欠款计算表一并送交。法院收到笔录及所附文件后,须将该笔录及有关文件分发,并将之送交检察院,以便其参与劳动轻微违反诉讼并履行法定职责。

对于劳动轻微违反也有一个追诉时效的问题,该法第九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依据该条,自违法行为完成之日起经过两年,有关轻微违反的追诉权因时效完成而消灭,但是,如果将定出审判日期的批示通知嫌疑人,或依法通知为嫌疑人指定的公设辩护人,或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则上述时效即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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