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劳动轻微违反诉讼程序中的职责
书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75页(440字)
检察院在劳动轻微违反诉讼程序中处于控诉方。依据《劳动诉讼法典》第九十三条,在法院收到具取信力的笔录后,检察院须促请法院定出审判日期,并可命令实施其认为对发现事实真相属必需的补充措施。如果检察院证实轻微违反诉权已消灭,或认为有事实资料证明嫌疑人无须承担轻微违反的责任,则检察院须促使法院最终判嫌疑人无罪。如果载于笔录的构成违法行为的事实并非由制作该笔录的公务员目睹,又或实时或非实时直接发现,则检察院可自行作出补充调查,并在有需要时提出控诉,且促请法院定出审判日期。如检察院在补充调查中发现并无违法行为、轻微违反诉权已消灭,或有事实资料证实嫌疑人无须承担轻微违反的责任,则检察院不提出控诉,但须说明事实上及法律上的理由。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检察院并没有提起控诉,有关的程序并不一定中止,如果轻微违反诉讼程序中包含有民事请求,则法院应当继续进行程序,审理依法提出的民事请求。检察院在所包含的民事诉讼中还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代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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