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的临时保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65页(695字)

工业产权需要有权机关确认和授予后方能存在并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授予工业产权的时间也就是工业产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时间。但是,为了鼓励有关人士早日申请工业产权,加大对工业产权的保护力度,更好地实现工业产权人的合法利益,澳门的工业产权法律为工业产权申请人设立了临时保护制度。工业产权临时保护是指工业产权申请人在工业产权申请案公布以后未获得正式工业产权授予之前的这一段时间里,可以得到等同于获得工业产权一样的保护。获得工业产权临时保护的条件之一便是该项申请最终能够被授予工业产权。如果该项申请最终没有被授予工业产权,这种临时保护也就不存在了。因此,《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在未以确定方式授予或拒绝授予专利、给予或拒绝给予登记或注册以前,法院不得对以本条所指之保护为依据而提起之诉讼作出裁决。”也就是说,如果最终该申请并没有被授予工业产权,则不存在临时保护的问题。根据工业产权临时保护制度,如果工业产权最终能够得到确认和授予,那么,在工业产权申请公布后至工业产权正式授予的这段时间里发生的未经工业产权申请人许可,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该申请的行为人必须如同侵犯工业产权一样承担赔偿责任。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即使申请尚未公布,对于从申请人处获知申请之提出并获其递交有关宗卷所含资料之人,申请人亦得到同样之临时保护。”也就是说,即使工业产权申请尚未公布,但是如果行为人从申请人处知悉申请已经提交或者知悉该申请所含资料,那么,对于行为人而言,申请人的工业产权申请视同已经公布,申请人可以获得临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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