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与分案申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76页(1088字)
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份专利申请只能就一项发明提出专利申请,即“一申请一发明”原则。实行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便于有权机关对专利申请的分类、检索、审批和管理。《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八十条确立了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根据该条,同一请求书内不得申请一项以上之专利,亦不得就一项以上之发明申请专利,一份申请书仅申请一项专利。而如果在一项以上之发明间存有联系以至构成惟一一项总发明构思,则视其为仅一项发明。对以下情况,尤其应当纳入同一申请:①对某一产品之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对为制造该产品而特别构思之一种方法之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对为使用该产品而特别构思之一种方法之一项独立权利要求;②对某一方法之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对为实施该方法而特别构思之一种装置或机械之一项独立权利要求;③对某一产品之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对某一方法之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对为实施该方法而特别构思之一种装置或机械之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对于不符合单一性原则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把原申请中的内容分拆出若干个申请向有权机关提出,以使专利申请符合单一性原则,这便是分案申请制度。该法第九十一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如申请人本人或指定实体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第八十条所指之发明单一性要求,则申请人有权以不可还原之方式分拆其申请,并提出一项或多项分案申请,而该等申请因原申请而获得给予之保护则受到相应限制。”只是,根据法律,上述的分案申请不能在申请人就原申请提出制作审查报告书之申请至申请人收到该报告书之期间内提出,而是要在申请人就原申请向经济司提交实质性审查材料,或者其收到原申请的审查报告书之日起计4个月内提出。而且,“分案申请属已提出之原申请之范围时,方得提出分案申请;在此情况下,分案申请即获给予原申请之优先日及相应之优先权”。“提出一项分案申请时,须缴纳提出一项专利申请应缴纳之费用,以及缴纳在原申请提出日后到期之年费,年费之数额则以分案申请提出时所应缴纳者为准。”“某分案申请公布后,任何人均得查阅原申请之卷宗,即使原申请尚未公布或为获申请人同意亦然。”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九十二条规定,如果某项专利系在未符合发明单一性之要求下获得授予,且因第三人提起诉讼而使该未符合要求一事经法院所证实,则专利权人应提出一项或多项分案申请,否则其与专利主对象无直接联系之权利即告确定丧失。此种情形下,分案申请必须在有关司法判决之日起计4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