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权所需文件资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75页(1318字)

专利权申请人向有权机关申请专利的时候需要提交法律或者规章规定的文件材料,如果文件材料不完整或者不充分,在经过有权机关的通知后仍不能补正的,其专利申请将被驳回。因此,有关申请专利权所需文件资料的规定值得我们注意。《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七十七条至第七十九条对申请专利权时所应该提供的材料做了详细的规定。

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①专利申请须依本地区正式语文作成之请求书作出;该请求书须指明申请人之姓名或商业名称、其国籍以及住所或营业场所之所在地,并须以一式三份方式附同以下资料:能概括发明对象之名称或标题;发明对象之说明书;就认为具新颖性及作为发明特征之内容所作之权利要求书;按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主张优先权,但仅限于主张优先权之情况。②说明书应以扼要、清楚、无保留及无缺漏之方式指出构成发明对象之全部内容,其内至少须就实施发明之一种方式作出详细解释,以便相关领域之专业人士能够实施该说明。③权利要求书须确定所要求保护之对象,行文应清楚、明确及书写正确;权利要求书应以说明书为依据,且在适当情况下应包括以下部分:前序部分,该部分须指出发明对象,以及指出对确定权利要求内容属必要之各项相互组合但属现有技术范围之技术特征;特征部分,该部分须置于‘其特征是……’之用语后,并指出各项结合上项所指特征以确定所要求保护范围之技术特征。④用作指称发明之虚拟语词不构成权利要求之对象。”

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①第七十七条所指之资料,以及在适用上条规定时上条所指之资料,均应附同下列文件:发明摘要;正确理解说明书所需之附图;发明人之姓名及居住之国家或地区;证实已缴纳提出申请之费用之文件。②在相应情况下尚应提交下列文件:证实所主张优先权之文件;发明人反对公开其身份之声明;与拥有专利权所依据之事实有关之简要声明,但仅以申请人非为发明人或惟一发明人之情况为限;必要的译本,尤其是按照第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提供之译本。③附图应由视图组成,视图之数目须为理解发明属完全必要者。④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发明摘要,其目的仅为提供技术资讯,而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尤其不得用于确定所要求之保护范围;发明摘要系指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之内容提要,最好不超过150个词或400个字。”

该法第七十八条还就如果某项发明中含有与某些生物有关的生物技术的说明书的要求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如果含有该项所指定生物技术时应当提供何种材料方能被有权机关所接受。该条规定:“如某项发明与公众不能得到之生物有关,且不能在专利申请内以相同领域之专业人士可实现该发明之方式对其作说明,或该发明导致对某一类属公众不能得到之生物类生物之使用,则为获得专利,有关说明书仅在下列情况下方视为完整:①最迟已在提出专利申请日按照总督通过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训令所作之规定,将该生物保藏于获认可之保藏机构内;②专利申请内含有申请人所具有之涉及保藏生物之特征之资料;③专利申请内指明保藏机构及保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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