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认真使用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301页(915字)

为避免拥有注册商标之人滥用其权利,没有使用或者没有充分使用其商标,《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规定了注册商标的认真使用制度。依照法律,如果注册商标没有被认真使用则会发生对权利人不利的法律后果。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为认定商标是否认真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规定:“下列之使用视为商标之认真使用:①注册权利人或经适当登录之获其许可之人在按本法规之规定以使商标注册时之原样使用商标或有关使用,或仅导致商标中不改变其显着特征之某些要素有所变更;②如同上项规定,仅将商标用于出口之产品或服务;③在商标拥有人之监管及为着维持注册之效力,由第三人使用商标。”“由取得联合商标之拥有人之同意而使用联合商标之人作出之使用,视为对联合商标之认真使用。”“由有资格使用证明商标之人作出之使用,视为对证明商标之认真使用。”“注册权利人或倘有之获其许可之人,须负责证明商标之使用,否则推定该商标未被使用。”

根据该法,如果权利人连续3年未认真使用商标,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否则商标之注册失效。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注册在后的商标如果属于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注册在先的商标,那么注册在先的商标拥有对在后商标的撤销权,但是,如果在先的商标并不符合认真使用的条件,那么其撤销权不得行使。这些不利后果都促使权利人认真行使其权利,也使得注册商标发挥其最大的价值。

有一点值得提及,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继连续3年不使用商标,而于紧接之三个月、失效申请被提出前开始或重新开始认真使用商标,且为该开始或重新开始使用商标而采取之措施系在权利人获悉该失效申请可被提出之情况下方为之者,对该开始或重新开始认真使用商标不予考虑。”也就是说,虽然该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了连续3年未认真使用商标则商标注册失效,但是依据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基于此原因的失效并不是自动失效,而且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未认真使用商标会导致商标失效的情况下,如果其在连续3年不使用商标的紧接3个月里、失效申请被提出前开始或者重新开始使用商标,而该商标之注册不失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