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对嘉奖的保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308页(549字)

众所周知,一个企业如果因为其产品或者服务而获得嘉奖,表明了其产品或者服务得到了很大的社会认可。因此,企业所获得的嘉奖是该企业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专设一章对此予以保护。当然,设立及授予嘉奖的实体不同,其嘉奖的分量也不同,而企业因获奖而取得的经济及社会效果也不同。因此,澳门工业产权法就其规定的嘉奖给予保护。根据该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仅有下列者可通过嘉奖登记证成为本法规之保护对象:①本地区或其他国家或地区所授予之功绩或优质勋章;②在官方举办或获本地区或其他国家或地区官方承认之展览会、展销会及竞赛上所得之奖章、证书、奖金或其他性质之奖励;③由本地区之实验室及其他机关,或就有关目的具有资格之机构所发之证书、分析证明或所给予之表扬;④本地区、其他国家或地区之官方机构、其他官方实体或场所之供应人证书;⑤具官方性质之其他奖励或首选表示。”

依据该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登记嘉奖之权利,属于获得上条所指具官方性质之奖励或首选表示之企业之所有人所有。”根据该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一旦一项嘉奖获得登记,将“使给予登记之凭证之真实性及真确性得到保证,并确保其权利人对有关嘉奖拥有无限期之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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