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登记的嘉奖的使用及移转应该注意的事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309页(599字)

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二百七十二条:“嘉奖不得用于不同于给予嘉奖之产品或服务上。”

根据该法第二百七十条:“正当获得之嘉奖,不论是否已登记,均可被使用,但仅在作出登记后,嘉奖之提及或嘉奖之副本方可连同‘Recompensa Registada’或缩写‘′R.R.′’、‘′RR′’或‘RR’之葡文字样,或‘登记嘉奖’之中文字样。”

该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就嘉奖的移转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嘉奖所有权之移转,须按照移转有关企业所要求之法定程序,而嘉奖为该企业财产之组成部分;在相应情况下,对嘉奖所有权之移转适用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也就是说,获嘉奖之企业的移转将使其所获嘉奖随之移转,且所获嘉奖可以维持登记时之原样,但是,如果移转人已经将所获嘉奖移转给另外一个现存的或者将来的企业的除外。由于嘉奖不得用于不同于给予嘉奖之产品或服务上,因此,如果出现上述移转人将嘉奖另外移转给别的企业的情形,则移转人必然是连同给予嘉奖之产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权给予了获移转的企业,否则,获移转动企业单单得到一个嘉奖是没有意义的。此外,如果用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嘉奖中如果出现其拥有人、登记申请人或其所代表之人之个人姓名或商业名称,则对于该嘉奖之移转必须订定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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