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登记的嘉奖的可撤销及失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309页(221字)

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可以撤销已经登记的嘉奖:①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工业产权可撤销的一般理由;②嘉奖证书被撤销。

根据该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嘉奖登记在下列情况下失效:①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况;②由在法律上有权撤销或取消嘉奖之授予之人作出该撤销或取消。”“嘉奖登记之失效导致其专属使用权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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