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登记的机关及其权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347页(1183字)

在澳门,民事登记机关为出生登记局以及婚姻及死亡登记局。根据《民事登记法典》规定,不论所涉及的人属于哪一国籍,只要是发生在澳门地区、且属《民事登记法典》规范的一切事实,民事登记局均有权限依法进行登记,各登记局的权限由登记及公证机关组织架构规范来规定。

(一)出生登记局

出生登记局是负责出生登记的机关。根据第54/97/M号和第68/99/M号法令的规定,出生登记局负责的登记范围有:①出生登记;②认领登记及母亲身份声明登记;③安排许可作出生登记的程序;④安排及决定排除父亲身份推定的程序;⑤安排更改姓名的程序;⑥安排许可出生的延迟登录的程序;⑦将已作的出生登记作转录;⑧将所有出生记载、认领记载及母亲身份声明记载的簿册存盘以及将有关洗礼的堂区记载副本汇编存盘;⑨有关的文件集存盘;⑩以民事登记行为或其他文件作为根据作出附注,更新上述各类记载文本的资料;⑾更正上述各类的登记不准确之处及安排必要的证明程序;⑿发出上述各类记载的证明及已存盘的相关文件资料的证明;⒀组织关于出生登记的姓名数据库。

(二)婚姻及死亡登记局

婚姻及死亡登记局是负责婚姻及死亡登记的民事登记机关。根据第54/97/M号和第68/99/M号法令,婚姻及死亡登记局的职责范围为:①安排婚姻登记及其有关程序;②主持婚姻的缔结;③安排两愿离婚程序;④两愿离婚的决定及登记;⑤根据《民事登记法典》规定,订立及登记婚姻协议;⑥作已通过公证书订立的婚姻协议的登记及变更约定或法定财产制的登记;⑦安排婚姻障碍程序;⑧安排婚姻障碍的免除程序;⑨安排代为许可未成年人结婚程序及订立婚姻协议;⑩安排婚姻因欠缺证人而产生的可撤销性的有关补正程序;⑾死亡登记;⑿死胎登记;⒀根据《民事登记法典》第五条规定,将已作的婚姻及死亡登记作转录;⒁将所有婚姻记载及死亡记载的簿册以及婚姻协议存盘,并将有关婚姻及死亡的堂区记载副本汇编存盘;⒂将有关的文件集存盘;⒃更新上述各类记载文本的资料;⒄更正上述各类的登记不准确之处以及就必要的证明程序作安排;⒅发出上述各类记载的证明、两愿离婚的法定证明及已存盘的相关文件资料的证明;⒆组织有关婚姻、两愿离婚及死亡登记的姓名数据库。

在下列情况下,登记局局长应拒绝作出登记行为:行为属不存在或无效;行为已被登记;行为不属其权限范围,或属其本人应回避作出的情况。在拒绝作出登记的情况下,须以扼要但能适当说明理由的方式作出拒绝作出民事登记行为的批示,并且在应作出有关民事登记行为的期间内通知各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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