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06页(452字)

(一)船舶所有人之概念

船舶所有人,系指以法律容许之任一方式取得船舶之人,但登记之效力予以保留。

(二)船舶所有人对污染之民事责任

1976年11月19日及1992年11月27日伦敦议定书修改之1969年11月29日《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布鲁塞尔公约》之规定,或当时生效之该约之任何修正案或议定书之规定,适用于在澳门地区导致之污染损害之民事责任,以及为避免或减少该等损害而采取之救助措施。上述公约第七条之规定,适用于在澳门注册之船舶。

(三)船舶所有人之损害赔偿权

因污染而生之责任,或因船舶经营人之债务而对船舶设定负担、将船舶假扣押或查封之情况,如导致船舶所有人遭受损害,船舶所有人有权要求船舶经营人作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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