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登记制度的其他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04页(769字)

(一)法律责任

《商业登记法典》规定了商业登记制度相关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包括:①虚假登记,即使虚假行为或法律上不存在的行为被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该类行为除可能负刑事责任外,也需要对造成的损害负民事责任;②虚假声明,即为进行登记或缮立所需文件而在登记局内外作出或确认虚假或不准确的声明的违法行为,该类行为同样须负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2)纪律责任。《商业登记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登记局局长或其代任人不遵守就履行该法典所定的法定期限的,应负纪律责任,且须承受法律就不遵守法定期限而规定的其他后果。

(二)商业登记的费用

按照《商业登记法典》的有关规定,若未获豁免,利害关系人应为登记行为依法缴纳有关费用。除须算入诉讼费用的收费应与诉讼费用一并缴付和发出证明的应缴费用须于领取证明时缴付外,对于其他登记收费,法律要求登记局在作出登记后编制登记行为的收费账目。如15日后,利害关系人未自动缴纳有关收费,登记局须按有关程序进行催缴,若申请方经两次合法催缴仍无故不缴的可依法予以强制征收。

《商业登记法典》也规定了一些豁免费用的情况:以澳门地区、其具有法律人格的机关或市政机构的名义且专为其本身利益而请求作出的登记,法律规定可豁免登记手续费;更正请求被裁定理由成立或更正的作出由登记局局长促使而成,法律规定豁免更正程序的费用及印花税。更正的登记或更正待决的登记也同样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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