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险及保险人须承担之风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37页(341字)

风暴、沉没、搁浅、碰撞、与非船舶之固定物或浮动物相撞、海难投弃、被迫绕航、被迫更换船舶或变更航程、爆炸、火灾、海盗、盗窃、水淹、嗣后发生之检疫限制、挟持或扣押、船员之违法行为及其他一般海上事故,均属海上风险。上述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内水之航行,以及作为其补充航程之湖泊、河流或运河上之航行。对上述两款所指海上风险所生之损害,保险人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另有明示约定者除外。对船舶之隐有瑕疵所生之损害,保险人须承担赔偿责任,但证明被保险人通过一般注意即可发现该瑕疵者除外。对于仅因装船货物本身或固有之瑕疵而生之损害,或因货物包装不当而生之损害,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对战争风险所生之损害,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另有明示约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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