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拖方立约人之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33页(262字)

承拖方立约人有义务:①于约定时间及地点提供拖轮并使之保持适航状态,适当配备船员、配备设备及具备足以实现所约定之服务之能力及拖带力;②于约定期间内完成拖航,如无约定,则于合理期间内为之;③提供直径、强度及长度均适宜之拖缆,并于事前检验该等拖缆;④监督拖缆及辅助索具之处理及安置;⑤确保拖轮及被拖物上均显示适当之号灯;⑥使被拖物在适当之码头或泊位靠泊或锚泊;如合同另无规定或按具体情况无须进行其他作业,则逗留在该地点,直至完全履行拖船合同为止;⑦办理为履行拖航所需之法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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