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38页(195字)
如风险不存在或风险终止,或订立合同前已发生意外事故,且此等事宜之消息于订立合同前已到达订立合同地或被保险人发出订立合同之指示之地方,则保险合同无效。如无相反证据,则推定该等消息及时到达上款所指地点。如保险人并不知悉风险之不存在或终止,或意外事故之发生,则有权取回因订立合同而支付之费用,如被保险人证明不知悉该等事宜,则有权取回约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