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之增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39页(255字)

如风险之增大并非由可归责于被保险人之事实造成,则保险人须承担责任。如风险之增大系由可归责于被保险人之事实造成,而风险之转变或增大足以使保险人于订立合同时,如知悉该新情况之发生,不会订立相同内容之合同,则保险人无须承担责任。然而,如风险之转变或增大,系因被保险人履行人道援助义务,或因保护其与保险人之共同利益而作出之行为所导致,或由保险人本身须承担责任之事故所导致,或对意外事故之发生并无影响,或对意外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付赔偿之计算无影响,则保险人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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