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之更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39页(180字)

如货物装载于非保险单所载明之船舶,则保险人无须承担责任。如保险单无载明船舶名称,而被保险人知悉载货船舶之名称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则保险人须承担责任。如保险单载明船舶应有之性能,则仅于被保险人所指定之船舶符合该等性能之情况下,保险人方须承担责任。如由于确实不能继续航行而将货物转载于另一船舶,则保险人须承担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