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报酬之义务
书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49页(175字)
对获救财产有利害关系之人,均有义务按第二百八十三条关于确定报酬之标准第二款之规定共同支付报酬。如其中一名利害关系人支付全部报酬,且该报酬构成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之共同海损费用,则各利害关系人共同分担之金额,须按适用于共同海损之制度确定,但仅以获救财产于救助服务终止时在获救地之价值作为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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