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有关用辞之定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48页(240字)

为本篇之效力,有关用辞之定义规定如下:①“船舶”,系指一切船舶或具航行能力之结构物;②“救助作业”,系指旨在救助在可航水域或其他水域遇险之船舶或其他财产之行为或活动;③“财产”,系指非永久及非有意附于岸线之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之运费;④“环境损害”,系指因污染、沾污、火灾、爆炸或其他类似之严重事故而对人体健康、海洋生物、沿海、内水或毗连区域之资源造成之重大实质损害;⑤“支付款项”,系指按以下规定应支付之任何酬金、报酬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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