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有关亲属关系的概念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508页(660字)

亲属法系《澳门民法典》的第四部分。亲属法律关系的渊源包括结婚、血亲关系及收养三部分。

结婚系男女双方按照本法典所规定的完全共同生活方式建立家庭而订立的合同。

血亲关系是指两人间基于一人为另一人的后裔,或两人有共同祖先而存在的联系。血亲关系以两血亲间的世代数定之:每一世代为一亲等,以各亲等相连的血亲组成一亲系。血亲关系有两种,即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为在有血亲关系的两人中一人为另一人的后裔;后者是在有血亲关系的两人中一人并非另一人的后裔,但两人有共同祖先。直系血亲有卑亲属和尊亲属两种。前者系指从己所出的亲属,称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孙子女等;后者为己身所从出的亲属,称为直系血亲尊亲属,如父母、祖父母等。

姻亲关系是指夫妻任一方与他方的血亲的联系。姻亲关系以界定血亲关系的相同亲等及亲系确定。婚姻因死亡而解除时,姻亲关系并不因此而终止,但姻亲关系则随离婚而告终。

收养关系指依本法规定在两人间确立的联系,而该联系类似自然亲子关系,但与血缘关系无关。

事实婚系指两人自愿在类似夫妻状况下生活,其相互关系即为事实婚关系,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双方均为18岁以上;②非处于精神错乱及前婚姻尚未解除的情况;③共同生活至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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