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愿继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529页(4146字)

(一)遗嘱继承

遗嘱是个人生前处置其全部或部分财产的可废止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基于这一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意愿继承的主要形式。立遗嘱人称遗嘱人;接受遗嘱指定人则称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遗嘱只能由1个人订立,2人或2人以上订立的共同遗嘱是被法律禁止的。

1.遗嘱的方式

遗嘱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1)普通方式。包括公证遗嘱和密封遗嘱。前者是由公证员在其记录簿册中缮立的遗嘱;后者是由遗嘱人书写并签名,或委托他人书写并签名的遗嘱。这种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才能生效。密封遗嘱可以自行保存,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存和交由立契官公署保存。

(2)特别方式。用特别的方式订下的遗嘱包括:海上及航空器上遗嘱、隔绝地遗嘱和在外地订立的遗嘱等。①海上遗嘱是指任何人可在航行于海上的船舶上订立公证遗嘱或密封遗嘱。海上遗嘱一式两份,登记在航行日志上并与其他文件一同存放。在航空器上所立的遗嘱亦可依海上遗嘱方式订立。②隔绝地遗嘱是指如处身在传染病疫区或类似的原因而不能循正常途径订立遗嘱时,可按海上遗嘱的手续在任何公证员、法官或神职人员面前订立公证遗嘱或密封遗嘱。在可能的情况下,遗嘱订立后应即存放于立遗嘱地的公证机关。③外地遗嘱是指澳门人在澳门以外地域按照外地法律订立的遗嘱,该遗嘱只有在订立和核准时遵照一定方式,才能在澳门产生法律效力。

2.订立遗嘱时的注意事项

订立上述各种遗嘱时还必须注意:①遗嘱必须是遗嘱人亲自订立,不能由代理人代替订立;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属虚伪、错误的意思表示,或被欺诈、胁迫的意思表示,或偶然无行为能力的意思表示,均可被撤销;③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事先征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意见就能产生民事后果的法律行为;④遗嘱是可废止的法律行为,遗嘱人有权废止其原先所订立的遗嘱;⑤所有未被法律宣告为无遗嘱能力的人均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只有未满18岁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和精神失常的禁治产人没有立遗嘱的能力,如已满16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因结婚而解除亲权后,则享有立遗嘱的能力。

有些人虽有立遗嘱的能力,但有以下情况时,其所立遗嘱无效:①禁治产或准禁治产人所订立的惠及其监护人、保佐人、财产监督人或监护监督人的遗嘱无效;但是,如以上人士是遗嘱人的卑亲属、尊亲属、旁系至第三亲等血亲或配偶,则所订立的遗嘱仍然有效;②病人患病期间所订立惠及照料其本人的医生或护士,或惠及为其提供精神辅导的神父的遗嘱无效;但是,病人对医生、护士或神父的工作所作出的报酬性遗赠则不在此限;此外,病人在患病期间对其卑亲属、尊亲属、旁系至第三亲等以内及配偶所订立的遗嘱仍然有效;③已婚的遗嘱人订立惠及与其通奸者的遗嘱;④遗嘱人订立的惠及遗嘱参与人的遗嘱;遗嘱参与人包括:缮立公证遗嘱或密封遗嘱的公证员或具公证职能的机构,书写遗嘱的人、证人、担保人或翻译人员等;⑤遗嘱人通过中间人所订立的遗嘱。

根据遗嘱自由的原则,遗嘱人在不违反特留份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遗嘱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或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否则遗嘱无效。

遗嘱的内容包括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可处置的份额)、指定受遗赠人及其受遗赠的份额。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时,可以附中止条件或解除条件,实现该项条件时,该项遗嘱即告生效、中止或解除。

所谓附中止条件的遗嘱,是指遗嘱规定条件实现时才生效。例如,某人(被继承人)立下遗嘱,将一栋别墅赠给其侄儿,但以其将来求学获得博士学位为条件。此项遗赠在遗嘱人死亡后其侄儿获得博士学位时才发生效力,否则,如获取不到博士学位就不能得到该别墅。

附解除条件的遗嘱,是指遗嘱规定自条件实现时便生效,如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给付某物或履行某一法律行为为条件,否则不能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该条件即为解除条件。

虽然遗嘱人得在遗嘱中设立上述中止或解除条件,但这些条件不能违反法律或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亦不能规定一些在人身上或法律上不可能实现的条件,否则该项遗嘱无效。

3.遗赠

遗赠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将其可处置遗产中的特定财产或财产权利赠与指定的受遗赠人,并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赠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属于遗嘱继承的范畴,是遗嘱继承的从属部分,也是遗嘱继承人的一种特殊形式,与一般的赠与不同。赠与属双方的契约行为,其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均须遵守合同的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可以在接受一个遗赠的同时放弃另一个遗赠,但不能接受遗赠的一部分而放弃遗赠的另一部分。如继承人同时又是受遗赠人时,继承人有权接受遗产和放弃遗赠,或者接受遗赠和放弃遗产。

遗赠的内容,由于遗赠的标的不同,可区别为概括遗赠和特定遗赠两种。前者是指以遗产全部或一部分作为标的的遗赠。如遗赠人张某将其遗产中可处置份额全部或1/3赠与李某,这种遗赠便是概括遗赠;概括是遗赠的标的包括权利和义务,受遗赠人实际上是继承人,除了继承遗产外,还要负责遗产的负担。后者(特定遗赠)是指以某项特定的财产作为标的的遗赠。例如,遗嘱人王某将一幢别墅或某项债权或债务的免除遗赠徐某,这种遗赠即为特定遗赠。特定遗赠的受遗赠人不是遗产继承人,一般无须负责遗产的负担。

遗赠的给付,如果遗嘱人缺乏说明,通常由遗产继承人履行遗赠;遗嘱人也可会令一个或数个遗产继承人,一个或数个遗赠人履行遗赠。在由数个遗产继承或数个受遗赠人履行遗赠时,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其所得的遗产份额或遗赠物的多寡来履行遗赠,如果遗嘱人的遗产不足以支付数个遗赠,各受遗赠人只能部分收取遗赠。

遗赠的限制。虽然遗嘱人在其可处置财产份额内可以自由作出遗赠,但如有下列情况时,其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①遗赠属于附负担继承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其遗赠无效;②遗赠仅部分属于遗赠人的财产,该遗赠只有部分有效,即只属于遗嘱人自己那一部分有效,其他部分无效;③遗赠属于受遗赠人本人财产,该项遗赠无效;④遗赠受遗赠人已取得的财产,此项遗嘱亦属无效。

4.遗嘱的无效和废止

遗嘱是遗嘱人自由订立的于其死亡才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在死亡前可根据其个人意愿或客观情况的变化来变更或撤销遗嘱。

遗嘱的废止有两种形式,即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前者是指遗嘱人在后立的遗嘱或公证书中声明废止前立遗嘱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后者是指后立遗嘱没有明示废止前立遗嘱,只是废止前立遗嘱中与后立遗嘱的条款不相符的部分。

(二)契约继承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何人可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预先放弃对某个未亡人财产的继承,或对本人或他人尚未开始的继承作出处分,这种继承方式称为契约继承。

契约继承具有下述特点:

(1)契约继承是意愿继承的一种方式,引起继承产生的法律事实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合同或继承契约。在契约中,当事人一方处分其尚未开始的继承,指定他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这些被指定的人不仅是契约的另一方当事人,也是继承的受益人。

(2)契约继承亦包括对他人将来发生继承的处分,即在订立契约时放弃或处分他人尚未开始的继承。

(3)契约继承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方可进行。未经法律许可,任何不得通过契约,在继承开始之前放弃或处分自己或他人的继承。

(4)法律只允许当事人在婚前协议中订立婚前契约,其内容可包括遗嘱留下的遗产和死因赠与,具体来说就是:①在婚姻协议中,一方配偶指定他方配偶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双方配偶互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②在婚前协议中,第三人指定配偶一方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③在婚前协议中,配偶一方或双方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被指定的第三人没有在协议中表示接受时,该婚前协议中有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指定,只具有遗赠条款的性质,不属继承合同。

婚前赠与,可以由一方配偶向他方配偶作出,或由双方配偶互相作出,或由第三人向一方或双方配偶作出。这些赠与如规定在赠与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者,可被视为继承合同,适用于契约继承的有关规定,即继承契约不可废止及在一定条件下失效的规定。

继承合同或契约是不可废止的,但可由于下述原因之一出现时而失效:①如订立婚前协议的人在1年内没有成婚,或成婚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可撤销;②如双方离婚或分居分产,其过错是归咎于受赠人,且属惟一的或主要的过错人;③受遗赠人先于赠遗人死亡。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受赠人不能再成为继承契约中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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