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551页(6169字)

(一)有关词语的定义

为正确理解和有效执行本法律,对所使用的有关词语,作如下规定:

(1)巨额:在作出事实之时超逾澳门币3万元的数额。

(2)相当巨额:在作出事实之时超逾澳门币15万元的数额。

(3)小额:在作出事实之时未逾澳门币500元的数额。

(4)破毁:将装置撞开、弄断,又或全部或部分破坏,而该等装置系用于在内或在外闭阻或阻止房屋或进入附属于房屋的封闭地方者。

(5)爬越:由通常非用于进入之处,侵入房屋或附属于房屋之封闭地方,尤其系指由屋顶、天台门、露台门、窗、墙壁、地下缺口、又或由用以闭阻或阻止进入或通过之任何装置侵入者。

(6)假钥匙:包括:①仿造、假造或改造的钥匙;②真钥匙,但在偶然或被人藉诡骗方法取得,而不受有权使用该钥匙之人所控制者;③撬锁物,或可用于开锁或开启其他安全装置之任何工具。

(7)标记:经法院裁判或在正当获许可作出协议之人的协议下而设置,作为确定土地与土地间之界限的任何建筑物、植物、壕沟或突出物、围障物又或其他记号。

(二)侵犯所有权罪

(1)盗窃罪。企图将他人的动产据为己有或转归另一人所有,而取得该动产的构成盗窃罪,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处罚金。本罪为告诉乃论之罪,未遂犯亦加以处罚。如所盗走的动产为巨额(超过3万澳门元),或系在交通工具运送中乘客所带的财产、在坟墓内的纪念物、在保险箱内的财物,得加重处最高5年徒刑,或科处600日罚金。盗用文职、军职或公职资格、制服标志,或伪称执行当局命令而进行盗窃的,或以盗窃为生活方式,或使被害人生活陷于困境的,亦加重与上述相同的处罚。

如所盗窃的动产是对科技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或有高度危险性的,或有重要学术、艺术或历史价值,为公有或公众可接触的收藏品、展览品,或犯罪时行为人携带武器,或系盗窃团伙的成员时,得加重处罚1~10年徒刑。

(2)信任的滥用罪。即将不移转所有权之方式交付予自己的动产,不正当据为己有的,构成信任的滥用罪,处行为人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本罪的未遂犯亦加以处罚,但非经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

如上述所指将他人交付之物据为己有,而该物之价值又属巨额(超逾3万澳门元)的,处行为人最高5年徒刑,或科最高600日罚金。如该物属相当巨额(超过15万澳门元)的,处行为人1~8年徒刑。

如行为人因工作、受雇或职业的原故,或以监护人、保佐人、司法受寄人的身份,接收法律规定须予寄托的财物,而将之据为己有的,处1~8年徒刑。

(3)将拾得物、发现物据为己有罪。将他人之物不正当据为己有者,而该物系由于自然力量、错误或偶然事件,或由于任何非因自己意思而发生的情况,而为其占有或持有,处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

将拾得或发现的他人之物,不正当据为己有的,处行为人与上述相同的刑罚。

上述罪行均属告诉乃论之罪,非经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

上述各罪之行为人,如在第一审听证开始前,返还盗窃或不正当据为己有之物,或行为人弥补所造成的损失,且未对第三人构成不正当损害的,得特别减轻其刑罚。如返还部分盗窃物或据为己有的物,或弥补部分损害者,亦得特别减轻处罚。

(4)窃用车辆、船只、航空器罪。未经有权者许可而使用其机动车辆、航空器、船只或脚踏车者,如按其他法律的规定不科处更重刑罚,则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本罪的未遂犯亦加以处罚。本罪为告诉乃论之罪,未经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

犯上述盗窃,将他人之物不正当据为己有,不正当据有他人遗失物或发现物,及盗用车辆等罪的行为人,如系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亲尊亲属、直系血亲卑亲属、收养被害人之人或被害人收养的人,被害人二亲等内的血亲或姻亲,或与被害人在类似配偶状况下共同生活,又或盗窃之物属小额(即500澳元以下)等情况,非经自诉不能进行刑事程序。

(5)抢劫罪。对人施以暴力、以生命或身体完整性相威胁,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夺走其动产或强迫其交付财物的属抢劫行为,处1~8年徒刑。抢劫致被害人生命产生危险,或身体受到严重侵犯,或被抢的财物系巨额或具有科技、学术或历史价值的,处3~15年徒刑。如被抢之物的价值属小额,则不以加重抢劫罪论处。如因抢劫引致他人死亡的,处行为人10~20年徒刑。

盗窃罪的现行犯,如为保存或不返还所盗去之物而使用上述所指的手段的,各按情况处上述相同的刑罚。

(6)损毁他人财物罪。使他人财物全部或部分受到损毁、变形或失去效用的,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处罚金。本罪的未遂犯亦应给予处罚。本罪为告诉乃论之罪。如所损毁之物系巨额财物,或系公有纪念物,或属文化财物,或系坟场内的财物,或为公众、公益使用之物,处最高5年徒刑或科处最高600日罚金。

如被损毁之物属相当巨额(超额15万澳门元)之物,或经列入官方所命令作出的财产清单内的天然物或人造物,或法律规定受官方保护的天然物或人造物,或具有重要学术、艺术、历史价值,且为公有或公众可接触的收藏品、展览物,或对科技发展或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之物,处2~10年徒刑。

如以暴力,以人之生命或身体完整性有迫在眉睫的危险相威胁,使人不能抗拒,而作出毁损财物罪或加重毁损财物罪的,特别处以1~8年,或3~15年徒刑。引致他人死亡的,处10~20年徒刑。

(7)侵占他人不动产罪。以暴力或严重威胁的手段,侵入或占据他人的不动产的,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处最高240日罚金。为满足自己或他人的不正当利益,用暴力将水流改造或堵截的,处与上述相同的刑罚。

意图将他人的不动产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或转归另一人所有,而将标志除去或更改的,处最高6个月徒刑,或科处60日罚金。

上述两项罪行,均属告诉乃论之罪,非经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

(三)一般侵犯财产罪

(1)诈骗罪。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正当利益,以诡计使人在某些事实方面产生错误或欺骗,而令该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之财产有所损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处行为人之最高3年徒刑或科处罚金。本罪为告诉乃论之罪。上述诈骗行为,如造成他人财产巨额损失的,处最高5年徒刑,或科处最高600日罚金。如行为人系以诈骗为业,或受害人不仅在财产上受到相当巨额的损失,而且在经济上陷于困境的,得加重处2~10年徒刑。

故意使被承保的风险事故发生,以骗取保险金的,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处罚金。本罪的未遂犯亦得处罚,但属告诉乃论之罪。如所骗取的保险金属巨额的,处行为人最高5年徒刑,或科处最高600日罚金。该被骗取的保险金属相当巨额的,处2~10年徒刑。

使用酒店房间或服务不支付费用,或享用食物、饮料不支付费用,或使用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不支付费用的,处最高6个月徒刑或科最高60日罚金。

资讯诈骗。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正当利益,藉介入资料处理的结果,或藉不正确设定资讯程序的结构,不正确或不完全使用资料,未经许可使用资料,或未经许可以任何方式介入处理,而造成他人财产有所损失的,处行为人最高3年徒刑或科处罚金。本罪的未遂犯亦得处罚。如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属巨额的,处行为人最高5年徒刑,或科最高600日罚金。如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属相当巨额的,处行为人2~10年徒刑。

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一支票,如该支票系依据法律的规定及法律所规定的期限被提示付款,但因欠缺存款余额而不获全部支付者,构成签发空头支票罪,处行为人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如所签发的金额属相当巨额,使被害人在经济上陷于困境,或行为人惯常签发空头支票的,则处行为人最高5年徒刑,或科最高600日罚金。如所签发的金额属小额则不加重处罚。

(2)勒索罪。以暴力或重大恶害相威胁,强迫他人损失财产而自己或第三人得益的属勒索罪,处行为人2~8年徒刑。如勒索的款项属相当巨额,犯罪时携带武器或属犯罪团伙成员或使他人生命产生危险或严重伤害的,处行为人3~15年徒刑。如因勒索导致他人死亡的,处行为人10~20年徒刑。勒索文件,亦属勒索罪的一种形式,即利用他人的困厄状况,获得某项文件作为债务担保,而该文件系可导致进行刑事程序的,属勒索文件罪,处行为人最高2年徒刑,或科处最高240日罚金。

(3)背信罪。根据法律,受托具有处分、管理或监察他人财产利益义务的人,严重违反该项义务,导致他人财产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构成背信罪,处行为人最高3年徒刑或科处罚金。本罪的未遂犯亦得处罚。

(4)滥用担保卡或信用卡罪。持有担保卡或信用卡的人,利用发卡者作出支付的可能性,使发卡者或第三人蒙受损失的,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处罚金,本罪的未遂犯亦得处罚。如发卡者或第三人所受损失属巨额的,处行为人最高5年徒刑,或科处最高600日罚金。如损失属相当巨额的,处2~10年徒刑。

(5)暴利罪。为自己或为他人取得财产利益,利用债务人的困境、精神失常、无能力、无技能、无经验、性格软弱等情况,使其作出承诺,将金钱利益给予自己或他人,属暴利行为,处最高3年徒刑。犯罪未遂,亦给予处罚。如以暴利为生活方式,藉要求汇票或藉作成虚伪合同,隐藏不正当的金钱利益,或导致受损失之人在经济上陷于困境的,处行为人1~5年徒刑。如行为人在第一审的审判听证开始前放弃接受所要求的金钱利益的交付,或交出多的金钱,或与该法律行为的他方当事人协议,依善意规则变更法律行为的,得特别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上述所指的刑罚。

上述有关诈骗罪、保险诈骗、资讯诈骗、签发空头支票、背信、滥用担保卡或信用卡,以及暴利等罪行,均为告诉乃论之罪,非经告诉,不能进行刑事程序。如上述各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配偶、直系血亲尊亲属或卑亲属、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二亲等内的血亲或姻亲,或系在类似配偶状况下共同生活的人,则非经自诉,不能进行刑事程序。

(四)侵犯财产权罪

侵犯财产权罪,亦属侵犯财产罪之一,包括:损害债权、蓄意破产、非蓄意破产、袒护债权人、扰乱竞卖、收受赃物等项犯罪行为。

(1)损害债权。受已提起执行之诉拘束之债务人,为使他人的债权不能全部或部分满足,而使自己的财产毁灭、损坏或损失,成为无偿还能力的,处最高1年徒刑,或科处最高120日罚金。第三人在债务人的知情下,为债务人的利益进行上述行为,造成债务人无偿还能力的,处最高6个月徒刑,或科处最高60日罚金。本罪为告诉乃论之罪,非经告诉不能进行刑事程序。

(2)蓄意破产。本身为商人的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蓄意使自己财产毁灭、损坏、消灭、失去效用,或捏造债务、承认虚构的债权,或怂恿第三人提出假债权,或提出虚假的资产负债表等种种手段,藉以造成被宣告破产,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构成蓄意破产罪,处最高5年徒刑,或科处最高600日罚金。第三人如协助债务人进行上述行为,以致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处240日罚金。

(3)非蓄意破产。本身为商人的债务人,因严重疏忽、不谨慎、挥霍、作出明显过度的开支或在从事职业时有严重过失,而导致被宣告破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处最高1年徒刑,或科处最高120日罚金。债务人不遵守法律有关记账及商业交易的规定,而其后被宣告破产,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害的,科处与上述相同的刑罚。但该破产人不遵守该定系因其商业规模小及本人学历低而应予原谅的,不给予处罚。本罪属非经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的罪行,但告诉权只能在宣告破产后3个月内行使。

(4)袒护债权人。债务人明知自己要破产或无偿还能力,但为袒护某些债权人,提前偿还其未到期的债务,或为某些债务无义务提供担保,其后被宣告破产,以致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处最高240日罚金。如债务人被宣告无偿还能力的,处最高1年徒刑,或科处最高120日罚金,但非经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

(5)扰乱竞卖。用赠送、承诺、暴力或以重大恶害相威胁的手段,使某人不敢在司法竞卖或公共竞卖中大胆出价或不敢竞投,造成上述竞卖难以进行的,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处最高240日罚金。

(6)收受赃物。为自己或为他人获得利益、持有、保存、转移、或帮助他人转移赃物的人,处最高5年徒刑,或科处最高600日罚金。已怀疑该物为赃物,而仍以任何方式取得或收受该物的,处最高6个月徒刑,或科处最高120日罚金,如犯罪人系以收受赃物为业的,处1~8年徒刑。

除以上各项侵犯财产的罪行和处罚外,帮助他人实施上述侵犯财产罪而从中获得利益的人,亦给予处罚,其刑期为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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