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的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674页(763字)

黑社会的罪是指与黑社会自身的建设直接相关的犯罪,它与黑社会所从事的犯罪区别开来。《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了黑社会的罪。

根据《有组织犯罪法》,发起或创立黑社会者;参加或支持黑社会者;执行黑社会任何级别的领导或指挥职务,尤其是使用此等职务的暗语、暗号或代号者,都可以构成黑社会的罪。其中,发起或创立黑社会者,处5~12年徒刑。参加或支持黑社会,尤其是下列情况,处5~12年徒刑:①提供武器、弹药、犯罪工具、保管及集会地点者;②筹款、要求或给予金钱或帮助招募新成员,特别是引诱或作出宣传者;③保管黑社会册籍、册籍或账册的节录部分、会员名单或黑社会仪式专用的服饰者;④参加黑社会所举行的会议或仪式者;⑤使用黑社会特有的暗语或任何性质的暗号者。至于执行黑社会任何级别的领导或指挥职务,尤其是使用此等职务的暗语、暗号或代号者,则处8~15年徒刑。

倘若上述行为是由公务员作出的,有关刑罚上下限加重1/3。这是从严治吏的表现。因为公务员和黑社会相互勾结或者公务员利用公权力组织黑社会,后果不堪设想。倘若招募、引诱、宣传或者索取行为是向18岁以下的人士作出者,则所规定刑罚上下限加重1/3。这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此外,《有组织犯罪法》第四条还规定“自称属于黑社会”的犯罪,即“自称属黑社会,与黑社会或其成员有关系,或有理由使他人相信是属黑社会或与黑社会有关系而令他人产生恐惧或不安,或损害他人的自决自由,特别是强迫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或容忍某种活动”的情况。虽然《有组织犯罪法》没有把它列为黑社会的罪,但实际上它是与黑社会自身直接相关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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