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附加刑的特别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677页(713字)

黑社会的犯罪多种多样,附加刑的适当使用,对于预防和惩治黑社会犯罪有较好的效果,因此,《有组织犯罪法》针对不同的黑社会犯罪规定了相应的附加刑。根据该法的第十八条,犯黑社会的罪、以保护为名的勒索罪、国际性贩卖人口罪、在公共场所的可处罚行为以及不法资产或物品的转换、转移或掩饰罪所规定的罪行而被判刑者,鉴于事实的严重性以及针对行为人的公民品德,可以判处:①中止政治权利,为期2~10年;②禁止从事公共职务,为期10~20年;如果是公务员实行了上述犯罪,则此项附加刑必须适用于该公务员;③禁止从事须具公共凭证或获公共当局许可或批准方得从事的职业或活动,为期2~10年;④禁止在公法人、在纯为公共资本或大多数为公共资本的企业、或在公共服务或财货的承批企业担任管理、监察或其他性质的职务,为期2~10年;⑤禁止在专营公司执行任何职务,为期2~10年;⑥禁止与某些人士接触,为期2~5年;⑦禁止进入某些场合或地点,为期2~10年;⑧停止行使亲权、监护权、保佐权及财产管理权,为期2~10年;⑨停止驾驶机动车辆、飞行器或船只的权利,为期2~5年;⑩禁止离开本地区,或未经许可下离境,为期2~5年;⑾如非澳门居民,驱逐出境及禁止进入澳门区,为期5~10年。而且,如果触犯不法资产或物品的转换、转移或掩饰罪还可以执行下列附加刑:①暂时封闭场所,最长为期5年;②永久封闭场所;③由法院解散。此外,根据该法的第十九条,被认定为黑社会的依法成立的社团或公司,在法院裁判中将其有关成员判罪时即解散。司法机关可以有针对性地适用《有组织犯罪法》所特别规定的附加刑,这些附加刑的设置能给予黑社会更有效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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