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对关贸总协定的实质性改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1页(846字)

世贸组织决不是关贸总协定的简单继承,更不是仅与关贸总协定名称不同而已。它同关贸总协定相比,无论在组织机构上还是在管理的内容上,都有了实质性的改变。它是一个全新的国际组织。

(1)世贸组织是一个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正式国际组织,而关贸总协定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协定。世贸组织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资格,有一整套的组织机构,是一个常设的、永久性存在的国际组织,其所作出的承诺是完整的和永久的。而关贸总协定只是一个多边的临时协定,没有组织法基础。

(2)世贸组织管辖的范围较关贸总协定广泛得多。关贸总协定管辖的范围只是货物贸易,并且在实施中农产品贸易、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又脱离了其管辖,因而关贸总协定管辖的仅是部分货物贸易。相反,世贸组织则不仅管辖货物贸易的各个方面,将一些长期游离于贸易原则之外的“敏感”领域和“灰色贸易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加以限制,并将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环保等措施纳入它的管理范围。

(3)世贸组织成员承担的义务比关贸总协定更具统一性。世贸组织成员对所有多边协议必须一律遵守,以“一揽子”方式接受这些世贸组织的协定,不能提出保留。而关贸总协定的许多协议,则是以守则式的方式加以实施的,缔约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带有自愿选择的性质。

(4)世贸组织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在关贸总协定体制下,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是“一只没有牙齿的老”,只要有一个缔约方反对通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报告,关贸总协定就不能对争端作出裁决,从而大大削弱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而世贸组织规定,只要不是全体成员一致反对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的裁决,即视为全体通过,并规定了解决争端的时间表,使其效率大大提高,权威性也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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