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484页(829字)

第三十五条 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代表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代表任期内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知代表本人、代表原选举单位及其所在的代表小组。

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应当通知代表本人及其所在的代表小组。

第三十六条 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代表辞职被接受的;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被罢免的;代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代表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其辞职,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区、县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受其辞职,应当通报原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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