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第三国出口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62页(409字)
向第三国出口价格(Export Price for Third Party)一般是指被指控为倾销的产品或相似产品在出口国国内无销售或者虽有销售,但销售量极小以至不能以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的比较基础时,由反倾销主管机构决定用相同或相似产品出口到一个合适的第三国,且其出口产品价格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适用向第三国出口价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向该第三国出口的产品必须与被指控倾销的产品相同或最相似;
第二,该第三国必须是该同类产品的最大进口国;
第三,该第三国国内市场产品的价格具有可比性;
第四,在该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必须达到能够收回生产成本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