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Ms协议的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88页(231字)
WTO承接了GATT中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National Treatment and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的规定,任何成员不得实施与GATT的国民待遇(第3条)和取消数量限制(第11条)规定不相符的任何投资措施。当一成员方某种投资措施使进口产品在其境内的待遇低于当地产品时,这种投资措施即应当被废止。任何成员方都不得采取能够产生限制或禁止从其他成员方出口产品的效果的投资措施。
上一篇:WTO有关投资的协议
下一篇: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