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82页(394字)

如果反补贴调查当局最终裁定存在补贴和产业损害,进口成员方当局便可决定对受补贴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Anti-subsidiesDuty)。反补贴税的税率或税额按单位产品所实际得到的补贴来计算,但绝对不能高于补贴率;如果较低的税率已足以消除损害或损害威胁,则应适用较低的税率。

反补贴税应在起征日起算的5年期限内停止,除非停止征收反补贴税可能造成补贴的继续或再度发生损害;在5年之内若产业损害已经消除,则应及时停止征收反补贴税。

在紧急情况下,由于受补贴的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进口国对该产品大量进口造成的损害难以补救,为防止损害再度发生,进口国可以对已进口的补贴产品进行追溯征收反补贴税,但追溯征税的时间不能超过临时措施实施之日前的90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