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基础电信协议》包括的两类主要业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03页(293字)

(1)协议所涵盖的基础电信服务领域包括:电话、数据传输、电传、电报、传真、线路租用(即传输能力的出售或出租)、固定和移动卫星通讯系统及其服务、模仿/数字蜂窝式移动电话、移动数据服务、无线服务的跨境交付,也包括通过设立外国公司(即商业存在),拥有并经营独立电信网络设施而提供的服务。

(2)协议所包括的增值电信服务,是指服务提供者通过改进用户信息的形式或内容,或者通过存储或检索服务从而增加其价值的电信服务。具体业务有在线数据处理、在线数据存储及调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语音信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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