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识的侵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18页(340字)

TRIPs将此侵权行为分为两大类和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1)以任何方式在商品上明示或暗示,该商品来源于并非真正来源的地域。例如,不在中国领土制造,却印刷Made in China,或者标有长城图案等。

(2)违反《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这里指该公约第10条之2款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规定。

(3)商品的产地名称是真实的,但仍是一种具有欺骗性的侵权行为。例如,美国有个城填也叫巴黎,假如那个地方也产香水,并在商品上注册“巴黎”字样,那么就会误导公众以为是法国香水,这也是应当阻止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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