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如何执行和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39页(1122字)
争端解决机构负责争端解决案件的执行和监督。
(1)执行时限
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被通过后,即成为争端解决机构的正式建议或裁定。争端解决机构在成立专家组时起,若当事方无上诉,应在9个月内通过专家组的报告;若当事方有上诉,则不能超过12个月通过上诉机构的审议报告。
在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30天内,当事方必须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说明其执行该建议或裁决的意向,若立即执行有实际困难,可提出理由在下述合理的时间内开始执行裁决:①当事方提议经争端解决机构批准的时间;②争端解决机构在通过报告后的45天内,当事双方达成协议的时间;③争端解决机构在通过报告的90天内,以仲裁方式决定的时间;当事方最迟不能迟于报告通过后15个月开始执行裁决。
(2)补偿
如果该成员未能在上述时限内采取措施,起诉方应在该期限届满之前,要求与其进行磋商,以便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补偿。
(3)暂停减让义务
若在20天内磋商达不成满意的补偿协议,则起诉方可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其对另一方暂停减让或义务的实施。除非协商一致不同意这一请求,否则争端解决机构应在“合理时限”结束后30天内授权暂停减让或义务的实施。所中止的减让或义务应与所造成的损害程度相当。
(4)仲裁
如果有关当事方反对请求所要求的暂停水平,则可诉诸仲裁。该仲裁一般应由原专家组进行,或由总干事指定的仲裁员进行。仲裁应在该合理期限届满后60天内完成。仲裁事项仅限于:①中止义务的范围是否与利益丧失或损害的范围相同;②所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是否正当;③中止义务的原则程序是否与本《谅解》的规定一致。仲裁结果为最终裁决,当事方不得提出再仲裁。
(5)监督
争端解决机构保持监督对已通过的各项建议或裁决的执行情况。案件在未执行完之前,仍保留在争端解决机构的议事日程上,不断监督执行情况;当事方应按争端解决机构的要求递交执行裁决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直到问题解决为止。世贸组织的每个成员都可以就裁决执行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