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解决机制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和差别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37页(473字)

《谅解》规定了当发展中国家成为争端一方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和时限。

(1)专家组成员至少有一人应来自发展中国家;

(2)可以获得斡旋,包括采用1966年的特殊程序;

(3)在磋商中,成员需要对发展中国家的问题和利益给予特别注意,还可以允许使用更多的时间;

(4)专家组程序要求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充足的时间,以便准备案件的有关情况,并要求专家组报告要说明如何考虑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5)在实施该《谅解》过程中,争端解决机构将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给予特别关注,应考虑在正常的监督之外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同时要考虑被起诉的措施所涉及的贸易和经济影响;

(6)发展中国家可以请秘书处提供法律方面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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