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对争端解决的纪律约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38页(314字)

为加强多边体制,《谅解》规定,各成员对违背有关协议的义务或其他利益丧失或损害,以及妨碍有关协议目标的实现,寻求救济办法时,应遵守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发生争端时,各成员不应以有关违反已经发生,各种利益已丧失或遭受损害,或各有关协议的目标的实现已受到妨碍,擅自作出决定,而应作出与争端解决机构所通过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或与本《谅解》项下的仲裁意见一致的决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为有关成员履行各项建议和裁决确定合理的期限;以及确定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水平,在按照有关协议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之前,获得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以便对那些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建议的裁决的有关成员作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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