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65页(1047字)

(1)注意船货衔接

按FOB术语成交,由卖方装船,由买方派船,极易产生货等船或船等货的情况,给买卖双方造成经济损失。因此,签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2)注意不同惯例的差异

《2000通则》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均作出解释,二者之间有明显的差异,在同美国、加拿大等美洲国家进行贸易,采用FOB术语时,应对有关问题在合同中做出详细规定,以免引起争议。

(3)防止有关装船费用划分的纠纷

FOB规定由卖方按港口习惯装船,装船作业过程中涉及到多项费用,如货物运至船边的费用、吊装上船的费用、理舱和平舱的费用,究竟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不完全一致。在大宗货物买卖使用租船运输时,买卖双方容易在装船费的负担上发生纠纷。为此,常采用一些变形来进一步明确装船费的负担问题,以防止可能的纠纷发生。

(4)注意FOB术语的变形

①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FOB变形之一,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有关的装船费用。

②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FOB变形之二,是指卖方仅负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为止的费用,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③FOB理舱费在内(FOB Stowed):此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所有装船费用。理舱费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④FOB平舱费在内(FOB Trimmed):此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所有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FOB上述变形,只是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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