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79页(1273字)
20世纪初,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法规,各航运公司提单任意扩大免责范围,减轻自己的义务,关于明确承运人的最低义务和责任的要求已成为国际贸易有关方面深切关注的问题。国际法协会于1921年在荷兰海牙召开会议,制定提单规则,并以该规则为基础,在1924年26国外交会议上制定《统一关于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于1931年6月生效。我国未加入该公约,但我国参照公约的规定,制定《海商法》,规定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托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海牙规则》共16条,主要内容如下:
(1)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货舱适货;承运人必须妥善管理货物,要妥善谨慎地装载、操作、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上述义务不得免责。
(2)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承运人必须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为止的期间对货物负责。“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一般可理解为:使用船吊装卸时为“钩到钩”,即货物挂上船吊吊钩时起到目的港脱离吊钩时为止;使用岸吊或起重机装卸,则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亦即“舷至舷”期间。
(3)规定了承运人免责范围。承运人免责共17项,包括无过失免责和过失免责两类。无过失免责有: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事项如海上危险、天灾、战争、公敌行为、暴动和骚乱、政府扣押船舶、检疫限制、罢工或停工等八项;托运人或货方的行为或过失如货物包装不良、标志不清、固有缺陷等四项;特殊免责有火灾(承运人私谋除外),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等三项;未列明的无过失免责条款一项。过失免责是指该公约第4条第2款第1项规定: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过失免责受人指责,它不但对受害人不公允,也对统一国际运输责任制度和开展多式联运不利。
(4)规定了承运人赔偿限额。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除声明价值者外,每件不得超过100英镑。
(5)规定了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托运人应向承运人保证,由他书面提供的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正确无误,托运危险品应如实申报,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6)规定了索赔和诉讼时效。货物如有灭失或损坏,收货人应在接收货物之前或当时提出索赔,如果货损不明显,货损索赔应在交付货物的三天内提出。收货人应在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就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