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91页(548字)

保险人承担的对保险标的损失赔偿责任,仅限于保单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一般只对承保风险与货物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不是由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保险业务中的近因原则(Proximate Cause)。它对保险理赔工作中判定责任、履行义务和减少争议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因不必一定是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对损失的发生具有支配力的、最主要的、最有影响的原因。在实际业务中造成货损的原因往往错综复杂,因此,区别损失的近因和远因就十分重要。如果多数原因同时发生,且均属近因,保险就予赔偿;均属远因,则一律不赔;不能划分,也一律不赔。如果多数原因连续发生,通常按下述原则处理:

(1)前因后因均为承保危险,保险公司全赔。

(2)前因后因均属不保危险,则全部不赔。

(3)前因是不保危险,后因是承保危险,一律不赔。

(4)前因是承保危险,后因是不保危险,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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