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在制作商业发票时应注意的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06页(512字)

按《UCP500》的规定,受益人应注意下列问题:

(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必须由信用证中指定的受益人出具,必须做成以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可转让信用证除外),可不需签字。

(2)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绝接受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的商业发票。但是,如信用证项下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一旦接受此类发票,只要该银行所作出的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已承兑汇票或已议付的金额没有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则此项决定对各有关方面均具有约束力。例:信用证金额为$100000,商业发票金额为$110000,此时,受益人应制作两张汇票,一张金额为$100000,交议付行议付。由于没有超过信用证金额,议付行一般会接受,且其他各方也不能提出异议。另一张汇票金额为$10000,通过议付行向开证人办理光票托收。这样,受益人可保证能将大部分货款收回。

(3)商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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