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19页(1465字)
计算机软件(Computer Software)是相对计算机硬件而言。随着科技进步和计算机的普及,计算机软件逐渐与计算机硬件分离,计算机硬件生产企业也与软件编制企业相分离。计算机软件受法律保护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二是软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上”。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核心是一种设计思想,其本身是无形的,这种设计思想附着在某种有形载体上,才能使人们感知其存在。因此软件必须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如纸带、磁带、磁盘上或只读存储器中。否则,法律无法进行保护。
(1)计算机软件的国内法保护
①着作权法(Copyright Law)。由于计算机是一种编辑作品,其性质与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一样。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着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这种保护方式是20世纪70年代由菲律宾首先采用的,后来美国在修改版权法时,也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版权法的保护范围。
②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专门法规。由于用着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存在诸多缺陷,有很多国家,如日本、巴西、韩国等都曾考虑用特别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我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的规定,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③以工业产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美国保护计算机软件,除采用版权法外,还采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如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PTO)曾于1980年10月就计算机软件保护问题,颁发了可以取得计算机软件专利权或版权。日本1976年颁布了计算机程序申请发明专利权的范围和审查标准,解决了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
(2)计算机软件的国际保护
在国际上,保护计算机软件主要是保护着作权的国际公约,如《世界版权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当然,这两个公约对保护计算机软件并不完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83年提出了一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草案,为缔结一项保护软件的国际公约开辟了道路。公约给软件下了定义,有几条实质性条款,草案提出了参加该条约的成员国国内法律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其总原则是防止和制裁一切非法复制、使用或销售软件的行为。其核心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不得用任何工具,以任何形式复制他人的软件;
②未经软件所有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披露软件的内容,也不允许为任何人储存、复制、披露创造任何条件;
③不得利用一种计算机程序或程序说明书来制作(即设计)相同的(或实质上相同的)另一种计算机程序或程序说明书;
④不得把上述(即第三项)指的那种仿制的计算机程序储存在计算机中,也不得用它来操作计算机;
⑤不得为出售、出租、进出口或发放许可证等目的,提供或存放非法复制、复印、仿制的软件。
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了保护软件的条约草案,尚未得到普遍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