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22页(1300字)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大多数国家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有价值的财产权,应该给予有效的保护,目前的法律保护有以下几种: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在TRIPs中,第39条第一款特别指出:“在保证依照巴黎公约1967年文中第10条之二的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的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合同应依照本条第2款,保护未披露过的信息。”

(2)反不正当竞争法

由于很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并未对商业秘密提供有效保护,有的国家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角度,对商业秘密给予了明确的法律保护。我国也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

(3)判例法和成文法

保护商业秘密的判例法主要是与侵权法有关的判例,美国司法部曾根据法院的一些判例,发表过一些准则(Guidelines),成为判断是否侵犯商业秘密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保护商业秘密的成文法主要是:1967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自由信息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和《美国法典》第18篇的《商业秘密法》。虽然,这两个法律对技术贸易的关系都不十分密切,但作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是对使用政府掌握的数据进行保护,还是重要的。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法律救济

自然人和法人均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这些不正当行为主要是指: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④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救济包括:

①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遭他人侵犯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法院起诉,法院可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判定;

②提请监督检查部门查处,如情况属实,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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